「01 觀點」日前批評,香港不能發揮「上網電價」計劃應有成效,因為計劃規模龐大的話,必然阻礙兩家電力公司賺取更大利潤。香港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和使用步伐,既落後於過往預期,又落後於其他地方。政府近來探索轉廢為能設施,是遲來的一小步。政府要實踐減排承諾和增加綠能生產,減少依賴化石能源,就必須狠下決心,改革電力市場。政府要部署引入第三方的可再生能源電力,並籌劃開放電網、廠網分家,終結兩電壟斷。
政府早前與兩電簽訂新一分利潤管制計劃協議,將准許回報率由9.99%下調至8%(資料圖片)
回顧歷史,在推廣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進程上,政府做對了一件事,也做錯了一件事。政府在 2000 年委託顧問公司,研究增加可再生發電能源比例。顧問建議把本地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目標,以 1999 年為基準,在 2012 年可滿足 1% 的電力需求,在 2022 年可滿足 3% 的電力需求。政府隨後諮詢公眾關於可持續發展的策略。政府主動探索綠能發電,走對了一步。
政府做錯的決定,就是把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重任交託給兩電,而受制於《管制計劃協議》,可再生能源發電既難有長遠發展,也不會有益市民。
政府於 2008 年與兩電簽訂十年期的《管制計劃協議》,容許兩電在投資可再生能源設施時,賺取該年度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平均淨值 11% 的回報率,比非可再生能源設施的佔該年度總固定資產平均淨值(不計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) 9.99% 為高。政府亦會按電力公司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,給予 0.01% 至 0.05% 額外准許回報。
正是由於投資可再生能源設施,可以增加准許利潤回報率,兩電有一定誘因增加設備,藉此賺取更多利潤。以過去十多年討論的風力發電為例,港燈先花 1,500 萬元興建南丫島風力發電站,在 2006 年投產,及後港燈和中電分別提出興建大型海上風力發電場,總投資近 100 億元。若果順利投產,粗略估算,兩電的准許回報就可以每年增加 11 億元。
南丫島風力發電機項目是香港第一座商業規模的風力發電機,由港燈安裝。(圖片來源:機電工程署網頁)
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有下降趨勢,兩電在燃料的獲益長遠會下降。如果兩電的管制利潤不以固定資產總值計算,在再生能源設施投產後,消費者支付投資設施的電費,會逐漸回調。回到香港的情況,《管制協議》以兩電的固定資產規模計算准許回報,兩電所有增加資產的行為,均會增加市民的電費壓力。故此,由兩電主導的風場方案,必然會招來市民、政客反對。
相較之下,由中電港燈以外的私人機構投資可再生能源,是較佳的方案,一來不會增加兩電的資產規模,二來可以形成競爭。在現行政策下,非兩電私人機構裝置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系統缺乏長遠的利潤保障,並需要自行與兩電商量接連電網,就算其有意參與再生能源發電,也有機會被中電拒絕。
港燈於 2013 年發布未來五年的發展計劃,顯示已刪除離岸風力發電場項目,並建議擱置,中電的項目也不了了之。實際原因卻眾說紛紜,惟政府在 2016 年發表的《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30+》報告指出,風力發電仍較天然氣昂貴,只建議「不排除於中期興建這些風力發電場的可能性」,似乎暗示政府憂慮風力發電場不符成本效益,遂暫緩計劃。研究顯示,南丫島西南面海面設置容量達 100 兆瓦的風力發電場,能夠每年生產 1.75 億度電。另果洲群島東南面海面,則可設置 200 兆瓦的風 力發電場。兩者合計成本將超過 100 億港元,所能提供的電力佔本港總耗電量少於 1.5%,這表示風力發電相當地較天然氣昂貴。然而,我們並不排除於中期興建這些風力發電場的可能性。《香港氣候行動藍圖 2030+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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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原因為何,在安裝發電容量及生產量兩個範疇,可再生能源佔整體電力皆僅佔 0.1%,實在貽笑大方。在環保組織不斷施壓後,政府終於在最新的《管制計劃協議》引入「上網電價」,鼓勵民間投資建設小規模分散式電網,不再押注兩電主動運用可再生能源。
不過,在受到壟斷的電力市場推動「上網電價」,效用大打折扣。雖然兩電可根據《協議》從「上網電價」受惠,例如用戶生產可再生能源,兩電每年可獲最多 0.05% 額外回報,又對接駁個案數量提供額外 0.0025% 接駁獎勵,但兩電有多大決心支持「上網電價」,值得質疑。正如「01 觀點」所述,上網電價的審批權掌握在兩電,而兩電依靠自行發電牟利,並在《協議》庇蔭下,透過購置資產增加准許利潤額。事實上,中電計劃未來五年共斥資 529 億資本開支,相當部分投注於化石燃料,並直言預期固定資產投資相應增長。因此,兩電的能源組合仍依賴化石燃料,同時不願看見民間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壯大。
既然「上網電價」受到制度限制,政府應該藉此機會,確立可再生能源產電量比例目標,推動開放電網,廠網分家,改革電力市場。《01周報》引用新加坡和韓國例子,韓國鼓勵社區租用閒置公共設施安裝太陽能板,達致能源自主。韓國在 2016 年可再生能源佔安裝發電容量 11.8%,佔電力生產比例也有 2.48%,拋離香港(註)。新加坡在 2001 年正式落實電廠發電競爭,隨後開放大用電量戶自選電力供應商,在去年起分階段分地區全面開放零售市場。
在香港,政府正籌畫在政府和公共設施生產可再生能源,但預計電量相當有限,長遠仍要靠開放電網、引入競爭。粵方積極興建風力發電場和太陽能供電項目,港方可以商討興建或投資。當然,這個議題甚富爭議,過往多次討論均無進展,往日購買東江水的經驗,令港人擔心兩電聯網的條款會否同樣對港方不利。今次《協議》條文只列出會在十年協議期內開展研究,很大機會一拖再拖。政府莫再逃避電力市場的困境,定要思量如何從《協議》脫困,不再被兩電牽制,制訂公平的電力和可再生能源政策。
註:根據國際能源署數據,韓國在 2016 年生產 561,317 百萬千瓦時(GWh)電力,當中有 13,936 GWh 來自可再生能源,比例佔 2.48%。